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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发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3个指南的通知中,提出了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企业的以下3个事项。
符合国家对保护资讯系统安全水平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建议省级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必须在3级以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门机构对省级监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指南
指南列出了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网络货运运营商的线上服务要求必须包括获得增值通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销售申请者名称匹配)。符合国家对保护信息系统安全水平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者名称一致,建议获得3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安全水平保护记录证明和相关资料)。网络平台访问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控系统建设指南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级别保护相关要求,省级监控系统的安全级别必须在3级以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门机构对省级监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国家监控系统在信息收集、处理和分发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