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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三次投递可收费”合理合法

时间:2016-08-03 14:46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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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政条例》日前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引人关注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员原因,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没有成功收件,但收件人仍要求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这意味着,快件投递两次未取,第三次可能被收费。

这一规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在我看来,质疑者众多,一是因为该规定不符合人们以往的消费体验,思想上一时转不过弯来;二是因为很多人对国家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以为这是南京市自定的“土政策”。

众所周知,邮局投递普通信件时,无论投递多少次都没有收费之说,只作退回处理,这一规则让人们形成了刻板印象,当“快递时代”来临,人们由此及彼,自然认为快件投递也是如此。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快递企业的确没有因多次投递向顾客收费,以至于人们认为这理所应当,收费反而显得很奇怪。

但要看到,邮局投递普通信件与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其实有本质不同,前者具有公益性质,后者则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多次投递快件,耗费了快递员的时间和体力,增加了快递企业的经营成本,而没有及时收件是收件人造成的,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收件人理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成本,快递企业也有理由通过收费弥补自身损失,这样才公平合理。毕竟,消费者的利益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也要维护,不可偏废。

“快件三次投递可收费”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根据国家邮政局印发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28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这意味着,第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投递可以收费。对于这一点,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有更详细的规定:1.首次无法投递时,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复投的时间及联系方法;2.复投仍无法投递的,可通知收件人自取,并告知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要求投递的,快递企业可提供相关服务,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

由此可见,“快件三次投递可收费”并不是南京市自定的“土政策”,而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确和重申。

当然,国家虽早有规定,但大多数快递企业并没有收这个费,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国家规定的“可以收费”并不等于“应当”或“必须”收费,只是赋予快递企业收费的权利,至于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则由快递企业自行决定;另一方面,现实中快递两次以上未能投递成功的毕竟较少,而快递企业出于提高服务水平、讨好消费者的目的,也就没在这个事情上跟消费者较真儿。

有理由相信,随着快递业竞争日趋激烈,大多数快递企业仍然会放弃这项收费权利,加之现在不少社区建有快递服务中心,快件多次投递不成功的现象越来越少,这项收费更不会成为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