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萍乡市物流综合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现代物流 > 标准化 >

中物联修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11 09:08 来源:未知 点击:
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日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如下: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2019年初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国标委联[2019]1号)文件要求,中物联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物联标[2015]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原《管理办法》废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

1、优化了团体标准组织机构。

2、修改了标准制修订阶段及各阶段流程要求,与《规定》保持一致。

3、标准立项阶段中,一是重新明确了共同发起申报的单位要求,改为“依据所申报标准的项目情况,共同发起单位需是物流服务与被服务的各方企业,或是物流环节的上下游企业”;二是立项的评估由一种方式改为两种方式:“立项评估采用会审或委员函审方式两种方式进行”。

4、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中,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征求意见的周期,改为:“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30天”;二是补充了涉及消费者的标准项目征求意见的范围:“如标准的内容中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通过联合会或分支机构的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

5、标准审查阶段中,一是完善了审查组专家构成的相关要求,二是补充了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项目后续工作的相关要求。

6、标准批准发布阶段,一是将原出版阶段合并入此阶段中,二是修改了标准编号和封面的相关要求,改为“标准的编号与封面格式应满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7、增加了“复审阶段”,将原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评价”内容合并入“复审阶段”中;标准复审阶段中,对标准的复审周期由原来的二年变更为三年,并完善了复审后续工作要求。

8、删除了原第二十二条“关于标识”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规定的修订

1、附件1:《团体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团体标准工作组的职责”中修改了部分内容,将原“负责组织工作组委员参与标准的审查”,改为:“负责组织工作组委员参与标准的审查,当工作组能力提升后,可由中物联标委会另授权由工作组单独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审查工作”。

2、附件2:《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及要求》中,重新按照管理办法修改了标准制修订流程图及部分要求。

3、附件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标识与编号规则》,一是修改了团体标准编号规则,二是修改了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附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附件1:.pdf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附件2.pdf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pdf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附件4.pdf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