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复工复产,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行业中小微企业和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困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有关政策,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并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了解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与各地银保监局做好需求对接,用好用足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优惠政策。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答记者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银保监会近期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情况。
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迅速行动,精准发力。1月26日即发布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服务,配合各方做好疫情防控。截至目前,已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了9份文件,最近一次是3月1日会同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6号文件”),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具体来看,已出台的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等,做好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企业的金融支持。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有关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银行可视情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
二是支持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特别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鼓励保险机构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三是做好疫情期间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领域,为企业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等增值服务。
四是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特别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五是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加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
六是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
七是灵活调整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对于住房按揭、信用卡、汽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客户需求适当调整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八是做好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疫情防控。按照各级政府的具体要求,有序做好基层网点的营业安排,并做好消毒清洁。大力发展线上金融服务,对不熟悉网上银行操作的客户,提供专门金融产品,确保满足人民群众的各项金融服务需求。
二、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受惠对象有哪些?
按照“6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贷款,可暂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不收罚息。相关政策的具体受惠对象,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
从行业类型看,政策可覆盖受疫情影响的各个行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倾斜。
从企业类型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均在政策覆盖范围之内。湖北地区可扩大至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特别要指出的是,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此次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6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
三、对于企业与银行协商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延期结束后还本付息如何安排?是否会出现延期后集中还本付息?
银保监会始终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疫情关头,银企同生共荣、共渡难关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按照“6号文件”有关要求,银行可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可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银行和企业都要讲诚信,依法合规,一定要避免说假话、报假材料,甚至是借机逃废债。
6月30日后,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冲击程度、恢复经营情况等,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总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偿还能力,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不同企业,还本付息计划应体现区别对待、差异安排,在实施过程中要有操作性、灵活性,具体可采取等本还款、等额本息、不定期还款等多种方式,避免延期后本金或利息集中偿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再度紧张。
四、企业申请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按照“6号文件”有关要求,受疫情影响企业应主动提出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银行应尽快制定内部流程,并在手机银行、网络银行、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开通企业申请功能,同时保证传统线下渠道运行通畅。鼓励银行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本付息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指导客户及时完善资料、提交申请。
在收到企业申请后,银行应提高审批效率,尽快办理,准予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与企业商议确定具体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准予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应向企业说明具体理由。需要强调的是,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并不是自动的,银企双方必须协商确定。
此外,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号文件”发布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疫情因素已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具体方案符合“6号文件”要求的,可享受文件有关政策。
五、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是否会引发企业逃废债问题,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大幅攀升?
“6号文件”有关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具有特殊性。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二是有效防范风险,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三是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融资支持,防范道德风险。在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
受疫情影响,银行总体不良贷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对此我们已有充分估计。事实上,我们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本身就有防风险的作用。例如,实施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就是为了防止疫情前银行的良好客户,在疫情之后变为不良客户。这些企业并不是自身经营失败,疫情过后,绝大部分企业会很快恢复和扩大生产,转上正轨,仍然是银行支持的好客户。
同时,也应当看到,疫情对经济金融的冲击是暂时的,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这决定了银行业受疫情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攀升也将是短期的,不良贷款持续大幅攀升的经济金融基础并不存在。另外,我国银行业拨备充足,拨备覆盖率在180%以上,资本充足率平均约14%,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和损失吸收能力。我们也继续鼓励银行加大力度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六、保险业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保险作为一个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据初步统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有68家保险公司开发了600余款保险产品,湖北地区保险公司已响应倡议,将2020年1月23日起所有有效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适当顺延,按1.5-2个月的顺延期限估算,减少车险保费支出约37-50亿元。保险公司也可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为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据了解,保险机构已累计支持70多万家企业获得贷款1000多亿元。另外,保险公司还针对医护人员、小微企业员工开发了新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金额。有的还提供了免费保险捐赠。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通过发挥现代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一是继续加强疫情期间保险服务工作。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车险续保提醒工作,优化简化续保流程,加大电子保单推广力度。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二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应对疫情挑战、符合保险原理的保险产品,如针对疫情停工停产造成财务损失的营业中断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购买相关保险的企业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保险服务方式。积极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小程序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四是简化程序手续,提升服务效率。督促保险公司开设理赔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和材料要求,放宽承保理赔时限,高效满足复工复产企业的保险需求。
七、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如何推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政策的落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监测统计。完善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相配套的统计监测机制,特别是在现有统计框架基础上,强化对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监测统计,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二是加强窗口指导。强化各项政策解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用好用足相关支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政策效力不层层递减。
三是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对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努力解决好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堵点难点;对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良好经验进行总结。
四是加强配合协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疫情变化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其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积极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