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久物流”)与北京格罗唯视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罗唯视”)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双方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上海长久格罗唯视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以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租赁相关业务。目标公司具体情况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合资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资经营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北京格罗唯视储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7857220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成承镛(韩国国籍)
注册资本:130万美元
经营范围:国内道路货物的仓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及前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信息处理和辅助性服务;(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装、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代理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前述业务的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发机动车的零配件、辅件及其配套产品、办公设备及用品、计算机设备及外设、机械设备;商品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出租车)、机械设备、塑料制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进出口;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排队服务及对外劳务合作);无船承运业务(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内容为准);普通货运。(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格罗唯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格罗唯视于2019年11月28日在韩国首尔举办签约仪式,并于2019年12月3日取得完成双方签字盖章程序的合资经营合同。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格罗唯视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目的
双方结合自身保有的竞争力为基础,为中国国内整车、二手车、东南亚整车、重型装备制造企业等多样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国际汽车滚装船运输,并通过展开海运相关的事业降低自身运营成本从而获得双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二)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 国际滚装船海上运输事业及该航线船舶运营管理;
(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3) 选定承运配套商及签订合同;
(4) 滚装船租赁事业。
(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三)注册资本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
拟成立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玖佰万元整)。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缴付:
长久物流认缴459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肆佰伍拾玖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51%,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格罗唯视认缴441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肆佰肆拾壹万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49%,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四)出资期限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长久物流和格罗唯视在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并开具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各自按照认缴出资金额以现金方式注入双方指定的公司账户。
(五)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格罗唯视的责任和义务
(1)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按照合资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期出资,并办理目标公司委托的与目标公司设立及经营有关的其他事宜;
(2)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协助长久物流办理设立目标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务;
(3)提供目标公司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文件材料;
(4)协助目标公司获得目标公司经营海运业务在中国所必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许可;
(5)发挥格罗唯视资源优势,帮助目标公司业务发展;
(6)提供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运营相关的格罗唯视船舶的航线计划,船舶和货物的位置信息,提供与开具装船资料和船舶运营管理相关的部分运营系统,并协助目标公司开发系统;
(7)格罗唯视利用自有船舶协助提供给目标公司与其事业相关的光船或定期租船;
(8)格罗唯视将保有的货主及承运商信息提供给目标公司,并协助目标公司进行扩大营销和节省成本的活动;
(9)在目标公司具备自我开发稳定货源,并具备持续稳定经营能力之前,格罗唯视协助确保目标公司运营的线路稳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货物;
(10)格罗唯视为目标公司获取适当的海运运力提供相关支持;
(11)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协助目标公司获得有关税金及其他费用的减免。
2.长久物流的责任及义务
(2)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牵头办理设立目标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务;
(3)提供目标公司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文件材料;
(4)牵头办理目标公司经营海运业务在中国所必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许可;
(5)发挥长久物流资源优势,帮助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
(6)长久物流在目标公司具备稳定经营能力、可以自行在市场获取所需海运运力之前,协助提供适当海运运力,在此之后,目标公司业务发展后续所需运力,将由目标公司通过市场手段自主获得;
(7)长久物流将保有的货主及承运商信息提供给目标公司,并协助目标公司进行扩大营销和节省成本的活动;
(8)长久物流协助目标公司开发适合所运营航线的增量货源;
(9)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协调目标公司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具体事项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目标公司寻找适合的办公场所(但因中国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目标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取得除外),为目标公司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环保等方面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方面提供合理及可能的协助,并尽力争取到政府最大优惠政策;
(10)协助目标公司取得中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优惠贷款,协助目标公司处理外汇相关业务。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资经营合同应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违约责任:除本合资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按本合资合同条款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另一方(“守约方”)有权自该具体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日按未出资额以年(365日)息12%为标准计收违约方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资合同。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赔偿。在违约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后,守约方有权选择上述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解除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救济方式。对该等救济方式的选择不会影响守约方根据本合资合同第十条补缴违约方未缴纳的出资款之权利。守约方对其中一种方式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的救济方式的放弃。
除本合资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其应赔偿另一方或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合资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反本合资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也不会使该索赔权失效。
(七)其他约定
本合资合同签署之后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由长久格罗唯视业务小组负责办理从本合资合同签署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为止的公司设立及筹备有关事项。
在过渡期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迅速通知另一方:(1)任何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违反本合资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中任何陈述和保证义务的任何实质性不利情况;和(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资合同项下应当遵守或满足的任何实质性约定、同意或条件的行为。但是,该等披露或通知将不作为对任何违反行为的纠正。
在过渡期内,双方同意:(1)采取所有合理的、必要的行动完成并使本合资合同项下的交易得以生效;(2)签署本合资合同项下交易所合理必须的任何文件;和(3)尽其最大努力进行所有必要的备案登记程序,为加速本合资合同下的预期事宜的圆满完成,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必要第三方的同意。双方应将任何政府批准、受理通知书、或取得的第三方的必要同意立即通知另一方。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资经营合同的签订符合本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合作双方将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合资经营合同的签订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合资经营合同具体的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项目的推进情况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