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发票严查年,继虚开发票整治风波之后,个人账户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税务稽查重点。
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大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异常了如指掌。与银行合作,更是大大加强了税务稽查力度,公司老板的个人账户也将被纳入稽查范围。
“金税三期”即“金税工程三期”:
为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骗、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决定在纸质专用发票物理防伪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1994年2月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指示要尽快建设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会议同意利用人民银行清算中心网络建设交叉稽核系统,同时指出防伪税控系统要先试点,后推行。
为组织实施这项工程,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金税工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建设工作。当年下半年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开始试点,金税工程正式启动。
税务问题,可以说也是物流业的一大痛点、难点。一方面,很多物流人对此一无所知,另一方面,很多一知半解的老板,一不小心就挣了小钱,栽了大跟头!本文根据行业税务专家——王坚,在卡车之家主办的《2018物流行业“钱”瞻论坛》上的讲话,对中、小物流的涉税风险,以及如何破局,做出整理。
王坚:物流企业涉税风险之视频解读
物流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物流企业涉及的税种还是相对较多的,首当其冲应该关注的就是增值税,这个我们会重点谈。
除此之外呢,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如果你有土地,还会有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涉税风险
为什么要把增值税单独拿出来解读呢?用王坚的话说,因为其他主要的税都不涉刑!
也就是说出了问题,最差的结果,也就是企业倒闭。大多数情况,企业罚点款,补缴点滞纳金,问题都不是很大。但是“增值税”,如果你犯了规,那是要抓人的!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国家明确达到一定数额,一定得判实刑,连缓刑的机会都没有。
“我们出来是做生意的,别钱没赚到几个,结果呢,把自己弄进监狱去了,我觉得这个特别划不来。”
一、法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的来说呢,就是“让他人给自己开”不行、“自己给别人开”也不行、甚至连“介绍他人开”都不行,这都叫违反增值税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你购买、出售增值税发票的,通通都是违法!如果是说既购买又出售,好比说我们有些物流公司即买了进项、又出售这个发票,那么显然,就分别按照本法第205条、207条、208条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我们总结一下:
1、买也算犯罪、卖也算犯罪,有一桩算一桩。
2、“让他人给自己开”不行;“自己给别人开”也不行;甚至作为一个中间人,“介绍他人开”都不行。
二、数额认定
前文的刑法里面都讲有提到,“情节严重的”、“特别严重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该如何处理。
那么到底多少算较大?多少算巨大呢?
1、数额较大:50万税款。
2、数额巨大:250万税款。
举个例子,假设咱们运费发票是100万,因为增值税税率是11%,也就是说,100万以上就已经10万以上税额了。
三、量刑标准
1、哪些情况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2、哪些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哪些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依然用上面的例子:因为增值税税率是11%,也就是说,100万以上就已经10万以上税额了。
假设今天你们开了一张100万以上的发票,国家认定你是虚开的。套这条,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基准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0元加一个月。
开了多少发票,该蹲进去几年,就这么简单,套这个数字就能算出来。
4、哪些情况不能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这里划个重点:什么是虚开?给他人开叫虚开、拿到买的进项也叫虚开、介绍他人开也叫虚开!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买了200万油的发票,油的进项大家都知道,大概是17%的样子。实际是除以1.17乘以17%,所以大概在15%~14%点几。
也就是你买了200万的油票进项,就有30万的税金。
30万的税金!!对不起兄弟,不瞒你讲,实刑!没得跑!
30万根据这条算一算,可能是8年(有期徒刑),还没得缓刑的,里面就蹲8年。
控制风险的关键
说到这个风险如何控制,就不得不说,为什么国家对增值税把控如此严重?
这个实际上是有一个背景的:1994年的时候,国家增值税改革。当时不像现在,有一整套电脑网络,所以当时发票都是手开的。
那开了这个增值税发票,这边开了那边就可以去抵扣。一抵扣,实际上就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
由此可见,控制风险的关键点在何处呢?
1、有无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是否有依据。
比如说,哪怕我们运了一车钻石,价值很高,客户愿意给100万运费。咱们确实和客户签了合同的,这合同确确实实就是100万。
没问题,那就开发票,就开100万,因为我们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2、成本和进项是否真实
比如说我们加了100块钱油,然后让加油站帮我开120块的发票,然后20块钱再倒给我。这种情况,在有些物流公司是很常见的。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风险很大的。
当然,20块钱可能没什么。一旦是20万呢?是200万呢?
由此可见的是,如果你一直到外面开票,说明这企业也做不大!!!
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越大风险就越大。如果真的是很小很小的企业,捯饬几十块钱的发票,那可能是说没什么太大的风险。
但如果说,你这个数额放大10倍20倍,这个刑最后变成无期徒刑了,这个事情就麻烦了。所以你还敢做大吗?还能做大吗?
躲不开的重重困局
然而说句实话,有人形容这个事情,叫做“逼良为娼”。
比如说我开了家公司,我定期要缴纳税款。与此同时,我企业的各项成本、开支也都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
然而在咱们物流行业,这层层盘剥的局面也就不多提了,很多环节的成本都是给不了进项抵扣的发票的。
比如说,
物流公司找个体司机承运,个体司机开不了这个发票,企业也没法取得合适的成本和进项;
我们油费啊路桥费啊修理费啊,等等就这些东西,我们没法取得这个发票,也就只能出去买;
还有一些专线公司,我们给了他货,然后他又没办法给我们开发票,也就只能去买;
还有装卸工也没发票,也就只能去买;
……
物流作业涉及多个环节,都是真实支出的成本,然而很多环节又没法开票,也就没法让我们做进项抵扣。
如何应对?
1、据实际业务、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千万不要多开,多开这就叫虚开。
2、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取得成本和进项发票。
3、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合理避税。
4、使用个体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时,合理用好三张票。(油票、路桥票和其他)
怎么用好呢?
2017年8月14号出了个30号公告,算是为物流企业使用个体司机来承运,指明了一条大路。根据公告: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听起来有点拗口,简单来说,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实际上也是纳税人。当纳税人(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和客户签订协议的,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业务的时候,我们自行采购来让个体司机使用的成品油、过桥过路费是有办法抵扣的。
综上:
1、油票
发生业务时,产生的油费、物流企业就给司机一张油卡去用。消费完以后,物流企业就获得了成本和进项。
(这里可能个体户要对油卡各种抱怨,一方面呢,是大家都不容易,都是被逼的。另一方面,运货之前消费油卡,跟拿油卡结算运费还是有区别的。有关个体户的角度,我们后续会再出一篇。)
2、路桥票
把路桥费直接打到ETC卡里,然后所消耗的成本和进项,物流企业就获得了成本和进项。
3、其他(第三张票)
假设一笔运输业务中,30%的成本是油费、30%的业务是路桥,通过以上办法解决。那还有40%要怎么办?
目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让个体司机,以某个人或者某一组人去注册成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然后他们就可以开具发票,这样的话,谁来查,都不用怕。
通过以上三张票,最终三方物流公司的赋税大概会在5到6个点左右。如果业务量大的话,还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注册地点。
现在有些注册地点退税的比例也还可以,举个例子来说,哪怕就只能退上30%到40%,算下来,你交6个点能退30%,也有两个点退回来了,物流企业实际才承担到4个点。实际上,比外面买发票的税赋还要低,并且既合理又合法,也降低了我们实实在在的税赋。(素材来源:王坚 物流八卦女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