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黑交发[2019] 87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給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2日
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摘录)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国家和省级试点为载体,大力推动“互联网+ ”车货匹配、“互联网+ ”运力优化、“互联网十”运输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物流企业降本增效。围绕准入技术条件、服务标准规范、安全运营监管、运力资源组织、诚信考核评估、风险陪付机制、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鼓励企业创新组织经营摸式,推进政策措施和管理方式优化,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试点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1、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菅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二】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条件
1、自有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1 年以上的能力;对于超过 1年的数据要实现永久保存备查;
3、平台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信息查询;
(2)审核功能;
(3)服务功能;
(4)透明化动态管理;
(5)信用管理;
(6)查询与统计分析;
(7)其他功能。
4、具备供交通、税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5、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6、平台数据具备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平台的条件且承诺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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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源整合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和货运车辆整合能力,有稳定的运输业务需求,运输组织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高;试点期间能够优化运输组织,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整合一定数量货运车辆,完成一定数量货运量;
(2)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各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有为道路货运司机增效减负的具体措施。
8、风险承担能力条件
(1)具有体现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建立相应赔付机制的运输服务合同;
(2)具备实际承运人安全管理体系,保险等方式的风险应对机制健全,且具有相应的赔付能力。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省级试点,应根据上述试点条件提交申请材
料,包括:
1、《黑龙江省省級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见)
2、《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
5、财务审计报告;
6、《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网站ICP备案号:
7、保障业务经营和平台运营能力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8、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范本;
9、利用平台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的有关材料证明;
10、能够证明交易现金流、电子交易合同、运输轨迹、回单与运输业务一一对应的相关材料;
11、申报企业风险赔付能力证明材料(如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
12、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规范方面的制度;
13、申报企业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4、申报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及获得的专利奖项 ;
15、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及说明、守法经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2份,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二)申请程序
1、申报:有意向的企业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联系人:臧永胜,电话0451-82340024(纸质材料各一式2份,附电子文件)。
2、评审:省级评审(2019年5月20—5月30日)最后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公布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3、办理:经确定的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有效期为1年。
----------以下为内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