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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26 13:4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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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706W/2018-02051组配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厅发文日期2018-07-11
文        号内交发〔2018〕450号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2 21:2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8〕278号),经过企业申报、盟市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了内蒙古吉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69家企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为确保全区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扎实开展,督促试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促进交通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试点企业自律水平

  (一)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落实本企业《实施方案》中承诺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试点工作目标。制定明确的社会运力整合计划和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不断提高货源、车源整合能力。制定货源供应商发展计划、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并向相关主体公开。进一步完善企业无车承运信息平台,确保各类无车承运信息真实、及时、有效。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平台管理、保险赔付等制度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业务运作流程。制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健全退出机制,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相关经营资质不全、相关经营资质已过有效期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建立企业无车承运信息平台监控记录、值班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记录等相关台账。

  (三)做好试点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全程运输风险责任,与实际承运人签订委托承运合同,确保运输过程完整规范。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制定货损及其他意外事件的保险赔付方案,完善企业应急预案。试点企业应当完整、真实记录驾驶员、托运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运输合同、托运单据、派车单据、回执单据等数据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要建立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实际承运人“人、车、户”档案,并及时更新。要如实、准确、及时报送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证,避免数据漏报、错报,降低综合异常率。对于单证报送量少、真实性低、异常率高的试点企业,将取消试点资格,并在全区公示。试点企业要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与部、自治区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并按要求及时上传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逐步树立企业品牌。试点企业要结合自身优势和运输组织经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以服务托运人为前提,优化流程为关键,强化技术为核心,为托运人提供物流解决方案或供应链优化方案,打造企业品牌。通过精细组织、灵活多变、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实现降本增效。

    试点企业要重视无车承运业务发展,通过业务剥离等方式,将无车承运作为主营业务。要加快与生产制造业、电商平台、物流园区、大宗货源线上交易平台、传统运输企业等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模式,实施共同配送、绿色配送,积极应用标准化、专业化、环保型运输装备,不断拓展业务网络,加快品牌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试点企业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一系列有关无车承运税务政策的规定,确保财务账目、进项抵扣票据和业务真实性保持一致,基本做到税票和运单一一对应,不得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无车承运税收工作。

  (七)积极申请代开发票试点。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评审公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求申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八)加强实际承运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增强管理部门监管能力

  (一)颁发试点资格牌照。试点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治区级)名单的通知》(内交发〔2018〕号),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在试点期间被取消试点资质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由原许可机构撤销经营许可。

  全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有违反第三大项所述行为的,应当移送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和上传,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

  (三)支持无车承运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无车承运业务发展,为试点企业提供“人、车、户”资质信息、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车入网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实现运力共享和资源整合。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试点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向设立地的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程序及提交材料参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四)做好考核总结工作。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对辖区试点企业完成考核的基础上,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7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盟市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将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8月发布全区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监测平台和重点督导情况,对各盟市和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全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严格执行试点退出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管理,提高试点质量、增强企业自律,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明原因,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未在2018年8月15日前提供本企业无车承运平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件或ICP备案号,且平台非企业自建平台或完全租用第三方技术平台服务的。

  (二)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对接自治区无车承运监测平台、连续7天未上传真实有效数据或上传数据异常率持续偏高的。

  (三)试点企业无车承运平台上注册的实际承运人在承运期间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事故的。

  (四)试点期间发现或税务部门抄送的有关试点企业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试点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大件运输的。

  (六)试点企业提供经营服务不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特别是接收托运方委托承揽货物后,未委托实际承运人,而是委托非实际承运人进行运输的。

  (七)试点企业未建立赔付机制,无法有效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采取保险、担保金等措施保障货物安全的。

  (八)试点企业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或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的。

  (九)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对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服务评价、投诉举报及反馈、平台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规范的。

  (十)试点企业拒不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不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

    (十一)试点企业对接入平台的实际承运车辆资质审核不严,未对实际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致使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不合规、安全性能不可靠、营运车辆无相关保险或已过期、线上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一致的。

  (十二)试点企业指使或强制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的。

  (十三)试点企业未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分别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

  (十四)未达到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考核标准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doc


  (联系人:孟庆虎,联系电话(传真):0471-6284550,电子邮箱:nmgygjhyk@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10日

 

抄送:各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