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京津冀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行动方案》。《方案》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畅通高效的京津冀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示范企业,成为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的先行示范区。
《方案》提出目标,即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统一开放、分工协作、竞争有序、畅通高效的京津冀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市场布局更加优化,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流通成本大幅降低,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示范企业,成为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的先行示范区。
《方案》提出六大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京津冀农产品流通的统筹协调,增强协同发展能力。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结合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交通、生态、产业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统筹区域重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功能定位等,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加快构建“环京津1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北京加快疏解跨区域大宗农产品中转集散功能,突出发挥资本、信息、技术管理的输出与辐射作用,加强城市高效物流配送体系、终端销售模式、农产品电商等创新。天津总结对台冷链物流试点经验,提高全程冷链、生鲜宅配等创新发展能力,发挥港口和自贸试验区等优势,积极打造北方进出口农产品集散中心。河北着力发展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园区,改造升级一批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植引导一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高效物流加工配送、绿色消费优质品牌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企业,构建面向京津及域内大中城市消费的优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二是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流通创新探索,提高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直采直供模式,鼓励京津大型连锁超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河北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鼓励骨干流通企业建立从生产基地到居民餐桌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发展“中央大厨房”,引导大中城市农产品流通由供应原料为主向供应成品、半成品为主转变,促进绿色消费、低碳生活。鼓励线上线下融合的流通新业态发展,支持电商平台与线下社区店开展合作。
三是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拓展物流配送等服务功能。加大对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广电子结算,探索发展拍卖、中远期等现代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水平。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加工、冷链、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拓展线上交易和线下物流终端配送增值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农产品交易物流服务企业。
四是大力发展全程冷链,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消费升级。支持京津冀农产品流通企业改造或建设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冻、冷藏和保鲜仓库等设施,推广应用冷链新技术、新产品,特别是加强“最先1公里”和“最后1公里”的产地预冷、保鲜加工、保鲜运输、销售终端冷藏等能力建设,有效解决冷链“断链”问题。大力培育发展第三方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加强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标准体系建设,落实产地准出检验,探索三地检验结果互认,发挥认证作用,推动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强化标准执行,建立全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监控系统。
五是探索建设京津冀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选取重点品种开展试点,推动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标准化、标识规范化,夯实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基础。依托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交易、配送等数据信息汇集到京津冀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强5化协同发展。结合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动将农产品流通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状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开。
六是开展农产品流通国际合作,提高流通国际化水平。加强与日韩等国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方面的交流,通过举办行业论坛、组织专业培训、企业交流对接等方式,借鉴先进经验,开展深入合作。利用天津自贸区政策环境和条件,建设一批农产品进口、分销中心和直营中心,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产品进出口通关便利。积极支持企业利用中韩自贸协定政策优势,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
《方案》提出,加大投融资、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现代物流重大工程包等渠道支持京津冀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6等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农产品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打造龙头企业。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的用地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加快用地审查报批,保障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针对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保险险种和范围,保障企业和农业经营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