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
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金融企业采取预征税款方式,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原则上按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分支机构为预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
(六)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七)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八)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他金融机构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预征率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
六、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江西分公司按税款分配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预缴方式按1%预征率征收。
其他非金融业营改增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预征率征收方式或税款分配征收方式。
七、金融企业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八、营改增各行业或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税收征管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送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