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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22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新的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持”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法治交通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努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厅依法行政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交通建设。
二、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衔接,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建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单位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要求,加快衔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牵头部门:厅规划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取消、下放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实现以清单管权限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负面清单,并按程序调整负面清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5.
完善宏观调控。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改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资资金的管理。(责任单位和部门:厅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运输处,责任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6.
加强市场监管。贯彻实施《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平台作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牵头部门:厅法规处、科教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7.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牵头部门:厅路航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牵头部门:厅安监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8.
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简化优化办事环节和流程。(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牵头部门:厅财务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严格执行立法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对拟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通过立项论证、立法前评估等方式进行筛选,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切实将“书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上的法”。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项目,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有违公平、与上位法不相统一、有部门不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及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0.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1.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执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备案范围。(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4.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等方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落实《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把网站建设成公众参与决策的主要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牵头部门:厅科教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5.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决策前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6.加强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设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7.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牵头部门:厅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8.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探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逐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制度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落实行政检查“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制度。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对行政执法部门活动中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执法文书和执法结果推行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加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贯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网上培训考试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行对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执法人员资格。(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4.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健全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牵头部门:厅财务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加强对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牵头部门:厅审计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5.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从源头上进行限权、管权、控权。(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推进依法诚信施政。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6.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牵头部门:厅办公室、厅机关党委,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7.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贯彻执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牵头部门:厅组织人事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力度。(牵头部门:厅审计处,责任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28.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媒体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引导媒体对交通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牵头部门:厅宣传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办理政务公开申请。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牵头部门:厅办公室,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部门:厅宣传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0.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牵头部门:厅路航处,责任单位和部门:驻厅纪检组、厅直有关单位)
3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复议文书上网等制度。积极引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约谈和问责制度,定期报送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逐步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水平。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听证室、接待室等办案场所,保障行政复议经费。(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2.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被诉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落实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逐步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4.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复查回避、交叉审查、提级审理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制度、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制度、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牵头部门:厅办公室,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八、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5.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发现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厅组织人事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36.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牵头部门:厅组织人事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7.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交通建设职责。落实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部门:厅组织人事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8.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法制机构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件,以案例教学方式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九、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9.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交通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交通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每年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法治交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0.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法治交通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单位创建考核体系,占有重要分值或者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交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牵头部门:厅办公室、路航处、宣传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法治交通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交通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年度考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及部门,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成效显著的地方及部门进行表扬并实行动态式管理。(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1.
加强法治交通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引导。开展法治交通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交通建设先进典型。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法治交通建设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交通建设,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交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厅宣传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2.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制力量建设,通过调剂人员编制等方式充实法制工作力量,法制机构人员编制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相适应。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法制干部。要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牵头部门:厅组织人事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要改善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牵头部门:厅法规处,责任单位和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