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
其中,对于快递价格的定价问题,规则明确,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规则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不得出现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