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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加价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14:05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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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从国Ⅳ标准升级为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行优质加价。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Ⅳ标准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70元和160元。其他品号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执行。

  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我委将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各品号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确保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标准落实到位,保障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必须设置明显的国Ⅴ标准标识,明码标价。不是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不得执行优质加价。

  三、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加价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公益行业等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品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严厉查处虚假标示油品质量标准、变相提高油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拨打12358价格监督电话,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五、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有利于减少尾气排放,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促进质量升级优质加价平稳实施。

  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优质加价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请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在12月底,将执行情况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