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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2 15:59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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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8·2”黔江货车爆炸事故教训,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受理承运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实名制度。通过铁路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托运物品的详细信息,不得以货物类别、概括名称、商品代号代替货物具体品名;单位托运货物的,还须提供托运单位营业执照、托运经办人授权书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托运单位名称、托运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托运日期,以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等信息并留存18个月以上。

   2.建立托运告知和违规处罚警示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应如实提供货物相关信息、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物品,不得托运禁止运输、品名或者性质不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拒绝进行安全检查的物品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在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运输安全诚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货物运输安全诚信档案,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将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4.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受理承运安全把关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掌握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识别方法和业务技能。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货物安全检查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完善货物安全检查的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不得以授信安检、免检单位等方式回避货物安全检查。积极探索专业公司承担货物安全检查、开箱(包)验视等工作模式和制度建设。

   2.强化货物安全检查设备配置和运用。零担、行包、快件等成件包装的混装货物装车站(点)要根据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货物安检设备,防止匿报品名托运或者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安检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掌握设备操作要求和货物识别方法,严格按规程操作设备,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落实货物安全检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收货验视、交接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承运未进行安全检查的货物。搬入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按照件数承运的货物要对照运单点清件数。承运人装车的零担、行包、快件货物等,要全程监装作业,货物符合过机条件的应当过机安检,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过机安检的,应当人工验视,必要时开箱、开包查验。集装箱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等托运人负责装车(箱)的货物,托运人要签订承诺书保证托运货物与运单(货物清单)记载一致,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规定交接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货物安全检查相关资料应当保存6个月以上。

   4.落实货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局和铁路公安机关。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1.加强运输源头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有关规定,不得承运品名或者性质不明、不能确认安全的货物(如不明粉末、化工品或者装有不明气体或者液体的装置等),防止危险货物违规按普通货物运输。对于需凭证、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添加稳定剂方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审查并留存。

   2.强化储存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应当封闭管理,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储存场所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未配置专人安全管理、超量存储或者违规混存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调整关停。

   3.严格装卸安全管理。危险货物装车单位要建立健全装运前车辆、人员、单据等查验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指挥或者监控装卸车作业。铁路罐车(箱)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使用鹤管、栈桥等专用装卸设施,不得使用简易泵等进行铁路罐车、汽车槽罐车对装对卸作业,事故应急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罐车和专用车辆,不得违规变更装运介质。危险货物装车、装箱严禁超过规定重量,罐车充装后必须保留不少于罐(箱)体标记容积5%的余量。

   4.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货物车辆进行监控,实时掌握危险货物车辆停留位置和状态。在途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编组站作业人员应当掌握货物、车辆技术要求和运单记载事项,严格遵守编组、调车作业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溜放或者超速连挂。

   5.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定期向所在地铁路监管部门报告。要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增加与不同层级、相关部门预案衔接的内容,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要经常性开展演练,并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应急准备。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6.建立健全危险货物流向记录和报告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发到站、装卸车地点、托运人、收货人、车(箱)号、装载数量(重量)等信息;发生危险货物被盗、被抢、丢失的,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并定期报送国家铁路局,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辖区内上半年和去年危险货物运输情况(附件1),每月10日前报送辖区内上月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重点管控危险货物运输情况(附件2)。

   7.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铁路运输企业要研究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与铁路监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能力,落实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追究,不断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

四、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执法

   1.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细化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于10月底前抄报国家铁路局。要建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的物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发挥联动执法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装车(箱)超过规定重量、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对托运人匿报或者谎报货物品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落实有关规定不力、执行规章标准不严导致存在重大隐患和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问责;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责。

   5.支持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国家铁路局研究建立举报处理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举报货物运输事故隐患和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等严重违法行为。

   6.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指导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深入开展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传教育。铁路货物运输营业场所张贴或者摆放禁运物品、限运物品、违禁物品、运输凭证等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以及托运违禁品等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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