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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6-06-03 09:22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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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放开后,各有关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

                                                           2015年1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一步向地市下放权限。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上述铁路、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要指导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