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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20 10:1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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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无证经营快递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国家邮政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邮政局        

2016年5月16日     

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快递市场监管,遏制企业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等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靠改革不断释放快递市场活力,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既要简得准放到位,又要不失位控得住。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针对当前许可类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按照处罚和规范相结合的要求,自2016年6月起至12月底,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主动出击,从严治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

查处重点:

1.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首先应确定其商事主体资格。属企业法人的,应当检查其是否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检查其上级企业是否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是否已列入相应的分支机构名录。属于非企业法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形式,依法判断其应当取得许可或者作为末端网点实施备案管理。针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针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3.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理。对于已取得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开展快递业务的,要将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书面移送工商管理部门。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天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未及时办理的,依法查处。

4.超地域范围经营

企业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到设区的市一级,在许可地域范围未覆盖的市(地),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今年以来,个别企业取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许可后,面向许可经营地域以外的区域招揽加盟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可认定为超许可地域范围开展快递业务,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对在前期规范和清理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工作中未在相应市(地)设立自有网络却仍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再设置缓冲期,一律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超地域范围经营行为。

5.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经营,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委托个人经营的,对个人以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为案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处理。对名义上为“委托”但经调查实际为加盟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加盟管理规定,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6.违反加盟管理规定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盟人和被加盟人都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按照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进行处罚,同时对被加盟人按照违反加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违反上述加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理。

7.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8.骗取经营许可,办理备案、变更等弄虚作假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如企业与加盟人合谋,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形式成为企业法人的直营机构,骗取跨省经营许可或用以增加经营地域范围;加盟人要求法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为其办理分支机构名录,以规避许可制度。针对上述情况,邮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现场调取企业信息系统、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全面客观调查相关主体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予以相应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9.停止经营未告知并交回许可证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妥善处理未投递快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理。

(二)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守住安全底线

1. 坚持简政放权,落实各项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优化方案》的通知》(国邮发〔2015〕103号),按照优化方案的要求,精减材料、简化手续,全流程网上办理,严格遵守审批时限。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许可审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严格准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许可审核。一是对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严格审核是否具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否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二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若干意见》(局监函〔2016〕7号)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实地核查,守住安全底线。无论跨省许可还是省内许可企业,新设分支机构一律实地核查。对未达到《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标准的新申请企业及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律不予核准。三是加强对申请跨省经营企业及跨省经营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的审核。企业总部应在经营地域所在省份设有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较大分拣处理中心,省局要把关负责。

3. 加强闭环管理,落实退出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将经营许可注销工作纳入常态化,加强对存在业务量畸低、长期未开展业务、未按期申请许可延续、连续两年未提交年报等情形的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情形,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予以注销。对注销后的企业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对业务量较低、违法加盟、假直营的跨省经营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4.深化简政放权,加强末端监管。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局监函〔2016〕16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主动开展摸底排查,认真组织末端网点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加快推进末端网点备案工作,加大对末端网点的监管力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

国家局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根据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于5月30日前报国家局市场监管司。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部署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限时6月30日前向所属邮政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纠正的,邮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整治。

(二)专项检查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结合本地日常监管、消费者申诉和案件线索举报工作情况,强化动态监管,全面查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案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局将结合执法规范年活动,组织对部分重点地区开展检查和暗访,对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国家局将重点督办,重抓实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局市场监管司。国家局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梳理不足,形成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同时,将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评先树优,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突出整治重点,完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清理整顿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治意识,善用法治思维,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界定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案由,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确定的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持对许可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快递市场秩序。

(三)发挥合力作用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社会共治机制。认真落实跨区域协作监管机制,积极配合其他邮政管理部门的跨区域监管要求。要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四)注重信息报送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及时汇总和上报工作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向国家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工作进展、案件统计、主要成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格式见附件一)。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