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九江市物流综合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与资讯 > 公示公告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0-07 10:27 来源:江西交通信息网 点击:
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设区市公路局:

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7日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2016]124号),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特别是加大对重型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治理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决策部署,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对治超工作负总责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明确的“六严禁八到位”工作措施,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和检验、市场准入、货物装载和路面执法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倒查与追究,强化路面查纠,通过整治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车辆运输车治理三个专项行动的深入持续整治,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各地要于2016年10月1日前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排查与清理。发现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信部门逐级上报工信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要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审核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非法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引导货运经营者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并发挥各地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源头单位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于2016年11月30前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二)严格路面治理

6.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地要继续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高速公路阻截劝返,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原则进行,国省干线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情况,按照治超属地管理原则,以一县一站为目标,加大加快治超站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作,推进科技治超监测点的建设。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究,加强非现场监管。尽快落实流动治超执法检测车的配置。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严打非法改装车辆。按照工信部门牵头开展为期一年的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行动。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治理工作,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从2016年9月21日起,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交通运输部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统一执法标准,强化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严管重罚。路面执法一经查实为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四个一律,即超限车辆一律卸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恢复原状,超载驾驶员一律扣分,扰乱秩序一律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予以“一超四罚”。实行异地查处奖惩措施,超限超载车辆在货物装载地所在设区市以外被相关部门查获并处罚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对货物装载地所在设区市给予定量的经济惩戒,适当核减养护工程经费,并等额奖励给查处地所在设区市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实行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对发现的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发生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和检验、市场准入、货物装载、路面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联合惩戒

1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完善市场机制

13.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4.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5.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倾斜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标准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抓好本辖区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7.严格考核兑现。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超限超载载率第三方调查。对不达标的市(县、区)严格考核兑现。对考核优秀的市(县、区)给予奖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8.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健全和完善流动治超检测点的设置,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级治超工作机构要组织明查暗访,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9.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做好治超新执法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解读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目的、意义,曝光严重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营造出全社会关注治超、支持治超、参与治超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