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筹集并拨付到位。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落实奖补政策,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其中,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超过不足部分的50%支持。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八)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据实予以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体解困脱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