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发〔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精神,推动我市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积极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申报、审核、复核、拨付程序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9号)要求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省文件规定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力度。充分发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的担保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外部增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由受益财政进行贴息。各县(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市、县(区)财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筹集并拨付到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坚持“统筹规化,合理布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培育品牌,特色发展”的思路,鼓励各地加快建设以扶持重点群体创业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助,被评为萍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办法由市里另行制定,该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孵化基地申报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加快推进萍乡市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各类技能人才,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自主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也可委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超过不足部分的50%支持。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场地、培训师资(专职兼职均可)的企业,采取项目制培训的方式,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门槛。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程序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八)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青年;补贴标准按照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据实予以补贴。对连续两年参与青年见习计划的诚信守法、用工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认定为见习基地。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操作细则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强化重点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根据参保缴费时间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3-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补助办法、所需资金渠道按照省里文件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就业政策的宣传、统计监测等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指导各方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要主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劳动保障、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主动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强化人性化管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经验做法,宣传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起政府鼓励就业创业,社会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窗口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办事。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服务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