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牛Da讲堂 | 网络货运 第二课 • 网络货运政策解读
作者|达牛品牌中心
政策
核心政策一
《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6年8月 交通运输115号文《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具体流程和监管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2016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115号文《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对试点范围和试点企业条件进行了规范及说明。
(一)试点范围。
结合现阶段我国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物流市场发展实际,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充分、拥有稳定货源、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参加试点。现阶段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暂不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条件。
原则上试点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
2.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 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以上条件做进一步细化,提出可量化的具体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核心政策二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579号文《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核心政策三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年10月国务院91号文其中第十四条《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提到:到2020年,重点培育50家左右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无车承运人品牌企业。
核心政策四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在2019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将无车承运人正式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并且从2020年1月1日起,「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全面开放,所有物流企业都能申请。
2019年9月24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为县级交通监管部门审批网络货运资质提供了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指导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数据及时上传至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
政策解读
解读政策前需要给大家明确两个行业概念。第一,撮合业务是否属于网络货运?单纯从事撮合业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经营,无需取得经营许可,遵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经营。网络货运经营者可以从事撮合业务,建议与网络货运实行分业经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不对撮合业务进行规范。第二,网络货运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运输过程指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 ,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一.网络货运监管重点
首先是运输安全。主要包括运输货运、人车资质、超限超载、公共安全、主体责任。
运输货物:违规承运危险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
人车资质:委托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 和驾驶员从事运输;
超限超载:强令、指示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公共安全:未对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未如实记录 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再者是税收风险。监管的核心在于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监管数据的交叉比对。举个例子,司机张三,1月1日在A平台进行运输活动,同时他在B平台也有运输活动的数据,通过数据交叉则可以确认A至少有一个平台的数据是假的。重点关注平台间违规相互委托运输即刷单开票的情况,以及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的(虚假运单)。主要对司机的运行轨迹是否真实,手机APP、SDK轨迹是否真实,回单照片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最后是行业稳定。立足于网络货运企业应建立重大政策调整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预案,承担行业维稳的社会责任,重点关注平台随意调价、收费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引发的群体性矛盾。
二.网络货运发展着力点
1. 物流降本增资。
利用大数据优化物流运输组织调度,降低实际承运人的空驶、等货时间,提高车辆周转率,降低单次平均运输成本;统筹降低货主企业的仓储、资金占用等成本。提升物流服务品质,满足其时效、成本、便捷性等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运输服务。
2. 保障运输安全。
资质证照审核:确保资质合格
承运货类审核:确保不超范围承运
超限超载管理:确保不超载运输
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建立装车查验制度
全程在线跟踪:确保全程运输安全
3. 确保税务合规
网络货运企业其实进行的是无车承运的业务,合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燃油票,实际承运人运输票,通行费票。除这些类项外,均不可作为抵扣。合法合规经营,平台间相互不得委托运输(杜绝刷单开票),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杜绝虚假运单)。
4.拓展增值服务
提升服务增强发展势能,对实际承运人提供金融、保险、集中采购等的服务,增强粘性。对货主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多式联运筹划等整体解决方案,降低综合成本。
45号文
2017年国税总局发布了579号文,其中规定“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但司机属于自然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系统也无法代司机开出发票。2019年12月国税总局45号文对这条内容进行了调整,网络货运平台只要办理了了临时税务登记,就可以代自然人司机开具3%的专票,开三抵三全国已经通行。
2019年12月国税总局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全国各省各地区先后发布了政策指南,各地政策大同小异。部分有差别的省市地区,大概情况如下:
1 四川省 先承诺后办证 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公司写承诺书后也可以领证,时限30日。30日后承诺书达不到的撤销证件并录入失信记录。
2 宁夏自治区 车辆证件+复印件 网络平台拟注册或已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3 山西省 接入数据量化 线上能力认定接入基数标准,每种单据各50单,接入率达到95%以上。
4 江苏省 安全人员考核 网络货运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5 新疆自治区 专职人员+软件著作 1.企业所使用网络平台需取得软件著作权 2.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提交已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6 重庆市 评测报告 经CNAS认证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7 湖北省 委托协议 开增值税专票时,平台会员需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8 海南省 不办理分公司备案,暂不办理网络货运经营分公司备案。
9 安徽省 发票内容,代开发票金额中不含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等可单独取得的发票费用。